条款与条件
本文为中文译本。如与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以英文版本为准。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自 2024 年 10 月 24 日起生效。
1. 适用范围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取代此前的所有一般条款与条件,适用于委托给 BLS 的所有业务,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或本条款另有规定。所有委托业务将依照以下内容履行:
- 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
- 产品或服务的专门条款与条件,
-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
- 以及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其他相关国际或国家法规,但不适用于 BLS 业务范围的规定除外。
上述规定之间如有冲突,按以上所列顺序确定优先适用。本一般条款与条件的不同语言版本之间如有不一致,以英文版本为准。本一般条款与条件包含对行业惯例或此前约定条款的补充和变更。对于代表客户履行本条款所列义务的任何第三方,而 BLS 并不对其明确负责的,由客户承担责任。
2. 定义与标题
2.1 定义
在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中以及与委托业务相关时,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BLS:一家专门从事从美国到墨西哥的国际货物运输,以及前往秘鲁、玻利维亚、智利、哥伦比亚和巴西等其他国家货运服务的公司。
- EDI:电子数据交换及类似的电子数据通信,前提是客户已与 BLS 另行签订 EDI 协议。
- EDI 协议:按照 BLS 规定的条件就电子数据通信另行签订的书面协议。
- 危险品:可能对人员、环境或财产造成伤害或损害的货物。
- 适用的行业标准:适用于 BLS 业务的通行国际或国家货运代理及运输惯例。
- 国内运输:在美国境内或美国各地之间以车辆经公路运输货物的协议。
- 产品或服务专门条款:BLS 依照单独规定提供的特定产品和选项的条件。
- 货件:列于同一份运单或运输指示中、由同一发货人一次性装入同一车辆单元并发往同一收货人的货物。
- 委托业务:委托、报价或协议所涵盖或与之相关的 BLS 全部运输、仓储及信息服务。
- 客户:向 BLS 提交委托的一方,包括其任何继受方。
2.2 标题
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影响本一般条款与条件的解释或适用,除非另有明确说明。
3. 报价与协议的有效期
- BLS 提供的书面报价自 BLS 指定日期起三十 (30) 日内有效,报价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 如未约定确定的协议期限或通知期,终止协议须提前一 (1) 个月通知。
- 终止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协议于该日历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终止。
- 无确定期限的一次性、非经常性委托,在 BLS 完成委托且客户履行全部相关义务之前持续有效。
4. 有限责任
- BLS 对货物的责任,在金额和程度上依照合同、适用的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和国际法律与公约(如《CMR 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予以限制。
- BLS 因报关服务引起的索赔责任,以每票报关 100 美元或 BLS 就该票收取的报关费两者中较低者为限。如该责任涉及对原始错误的重复或延续所形成的一系列错误,则自原始错误起每一年(12 个月)期间的累计责任以 5,000 美元为限。
- 鉴于上述限制,BLS 建议客户投保货物运输险以保障自身利益。
- BLS 可在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后为客户安排货物运输险。
5. 索赔
任何可见的损坏、数量短少或灭失,必须在收货时立即报告并在运输单据上注明。该注明须经 BLS 代表核实。收货人收货后应立即检查货物是否存在隐蔽损坏。任何隐蔽损坏须尽快报告 BLS,最迟不得晚于:
- 仓储或公路运输货物收货后七 (7) 日内,
- 航空货物收货后十四 (14) 日内,
- 海运货物收货后三 (3) 日内,
- 经国际快递服务寄送的货物收货后两 (2) 日内。
如货物此前已以类似方式处理且在最近一次运输前未经检查,则 BLS 对后续运输中显现的隐蔽损坏不承担责任。延误索赔应依照适用的运输规定尽快提出;提货时间仅为预估,不作保证。客户和收货人均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 BLS 已赔付货物全部价值,BLS 保留取得该货物所有权的权利。
6. 索赔协助
BLS 在索赔协助方面的义务仅限于将任何索赔通知客户,并提供与该索赔相关的信息。
7. 税费
增值税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税费将加计于价格之上。租金、海关费用、清关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按实际成本及适用的垫付费用计收(另见第 8 节付款条件)。
8. 付款条件
如 BLS 允许交货后付款,款项须在发票日期后十 (10) 日内到账。逾期时,BLS 有权按发票所载利率收取逾期利息,并收取催款费及法律允许的其他费用。
如 BLS 按客户指示向第三方开具发票而该方未按时付款,客户应在收到发票后立即承担发票金额以及逾期利息和费用。即使允许交货后付款,客户也可能被要求预付款项,尤其是易腐货物或货物价值不足以明确覆盖运费及相关费用的情形。
如客户对发票部分内容有异议,无异议部分仍须支付。如异议无正当理由,客户应承担逾期利息、适用费用并补偿 BLS 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未经 BLS 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扣留付款或以任何索赔抵销。
9. 价格调整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价格以委托业务所设定的条件为基础。如这些条件未能满足,BLS 保留修改委托条件的权利。如因 BLS 无法控制且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如汇率波动、税费变化、劳动力市场动荡或燃油价格变化)导致 BLS 成本上升,BLS 有权相应调整价格。
10. 不予接收的货物
以下货物(包括但不限于)的运输委托将不予接受:活体或死亡动物、遗体或骨灰、危险废物、现金、有价证券、个人物品或搬家途中的家具。
11. 危险品及其他需另行约定的货物
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质、温度敏感物品、武器、废物、贵重物品(如艺术品、古董和珠宝)、活体植物、易腐品、烟草、酒类、以货到付款方式寄往境外的货物,以及受法定进出口限制的任何货物,仅在与 BLS 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接受运输。对于 ADR 第 1 类、第 6.2 类和第 7 类货物,经协商后方可接受委托,并按每次运输另行收费。
涉及受 ADR、IATA《危险品规则》、RID、《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或其他适用法规约束的危险品时,适用相关国家的国内规定。客户须事先(最迟在订舱时)告知 BLS 货件的全部或部分是否受此类规定约束,须使用单独的单证,按所用运输方式的强制性规定申报货物,并粘贴规定的标签。此类运输另行收费,并可能与计划服务有所差异。BLS 仅在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后方承接危险品仓储。
12. 运输委托的特别条件
12.1 下单与订舱
运输委托在 BLS 批准订单并以注明日期的文件或电子方式确认,且收到附有正确填写的货运单据和/或运输指示的货物后方被接受。所有订舱,无论是标准订舱还是保证时效订舱,均受 BLS 在订舱时说明或确认的条件约束。
12.2 运输方式、交通条件与路线
BLS 保留选择运输方式、车辆类型和运输路线(必要时包括中途装载)的权利。客户提交运输委托即表示认可:海运货物无论是否装箱,均可装载于甲板上,适用与舱内货物相同的责任制度。委托以正常交通条件以及依适用法律可通行的道路、可航行的水道或获准的航线为前提。
12.3 包装
货物必须经过包装以承受正常的运输操作(包括自动分拣),并针对预定运输方式妥善积载,不得损坏其他货件。因缺少包装或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坏,BLS 不承担责任。
12.4 客户或发货人提供的装载单元
除非 BLS 已同意负责装货,客户应依照国家法律负责货物的妥善积载与固定。如有需要,客户还须出具货物积载与固定证明(如海运的集装箱装箱证明)。
12.5 运输单据与地址
客户负责确保运输单据中的所有信息准确完整;因信息错误产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每批货件须随附经 BLS 认可的正确运单和/或运输指示,交货地址须符合国家标签标准。对于寄往美国及其周边地区以外的货件,可能需要其他单据,包括附出口商声明的商业发票、出口报关、完整的出口文件以及个案所需的许可证或证书。
12.6 价格与价格计算
报价包含报价和/或协议中所列服务。如无报价或协议,按 BLS 现行价格计算规则向客户收费。运费依照 BLS 当时适用的重量和/或体积规则计算。
12.7 运费支付与费用分摊
客户负责就运费条款向发货人、收货人及 BLS 提供书面指示。跨境货件须由客户在运单上注明发货人与收货人之间的费用分摊。因未付款、信用问题、货运单据错误、标签错误、交货地址不充分、拒收货物或任何政府机关的决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客户承担。
12.8 订舱差异 / 亏舱费
如实际货物数量与订舱数量不符,BLS 保留收取额外费用或损失运费收入的权利。运输委托的取消视为订舱差异(亏舱),除非 BLS 明确同意取消。
12.9 运输时间
BLS 按照公布的时刻表和/或船期表运营,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这些时刻表并不构成保证的运输时效。货运单据错误、标签错误或地址不完整(如邮政信箱地址)可能导致偏差。时刻表可能因节假日、休假期间或特殊情况而变动。对于 BLS 无法控制的提货延误,BLS 不承担责任。
12.10 分包商的责任
如 BLS 就运输委托的任何部分聘用分包商,客户只能向 BLS 提出经济索赔,而不得直接向代表 BLS 行事的分包商提出。
12.11 与运输相关的仓储责任
BLS 作为承运人对仓储货物的责任,最迟于 BLS 通知有权收货人货物到达后或发出书面通知后十五 (15) 个日历日终止。此后适用相应的仓储协议。对于美国境内的国内公路货件,BLS 依国家法规承担额外责任,但该额外责任不适用于跨境货件中的国内运输段。
13. 国内公路运输的附加规定
对于美国境内的国内公路货件,BLS 依照适用的国家法规承担超出标准条款的额外责任。这些附加条件不适用于跨境货件中的国内运输段。
13.1 温控国内公路运输
因货舱未能保持约定温度范围而直接造成的任何损坏,由 BLS 负责。如货物交付时的状态使其无法承受运输条件,BLS 不承担责任。发货人应确保货物在装车前处于适当温度;索赔须在交货时提出。
13.2 损坏原因
国内公路运输的责任范围包括交通事故、火灾或盗窃造成的损坏。
13.3 国内责任
对于美国境内的包裹货件,责任以灭失、短少或损坏部分每单位重量的规定金额为限。对于在国内运输的单票货物和散装货物,依照适用的国家运输法律,责任以每单位重量的固定金额为限。
14. 保险与责任
客户应按存放于 BLS 仓库货物的发票价值加 10% 投保火灾、水渍及盗窃险。对于该保险未涵盖的任何损失,BLS 依照适用法律对其过错或疏忽负责,以灭失、短少或损坏部分每毛重公斤 8.33 美元为限,每次事故最高赔偿 50,000 美元。
客户承担相当于任意十二个月期间货物流转价值 0.05% 的自负额,同期超出部分由 BLS 负责。BLS 对延误的责任以委托中受影响部分的相应金额为限,最高不超过依适用国家保险法规确定的一个基本金额的 50%。
14.1 仓储委托的提前终止
如 BLS 的保险人终止保险协议或要求修改,BLS 有权提前三 (3) 个月书面通知终止仓储协议,或要求作出规定的修改。如客户违约导致协议提前终止,无论由哪一方终止,客户均须赔偿 BLS 损失的费用。
14.2 与仓储委托相关的运输
仅在 BLS 与客户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仓储委托中才包括运输服务。
15. 客户在运输和仓储中的责任
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坏或损失,客户不得要求 BLS 承担责任:
- 客户提供的货物信息不正确、不清楚或不完整;
- 客户对货物的包装、标记、申报、装载或积载不当;
- 货物具有 BLS 无法合理预见的有害特性;
- 客户的错误或疏漏导致 BLS 须缴纳关税、官方税费或提供担保;或
- 因客户或客户应负责的任何一方的疏忽、错误或遗漏而对 BLS 造成的损害。
16. EDI
客户应确保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向 BLS 传输的所有信息符合 EDI 协议规定的条件。因未遵守 EDI 协议而产生的任何错误及相关费用,由客户负责。
17.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或 BLS 无法控制且无法合理预见的类似情况导致 BLS 无法履行义务,BLS 免除其义务及相关责任。此类情况发生和结束时,BLS 应及时通知客户。如此类情况持续至少三十 (30) 日,任何一方均可在经过与合同通知期相同的通知期后终止委托。
18. 留置权
对于任何未付费用(包括服务费和仓储费)以及客户与委托相关的其他应付款项,BLS 对其保管的货物享有留置权。如应付款项仍未支付,BLS 有权安排出售足以抵偿欠款的货物,并在可能时事先通知客户。BLS 亦有权以客户的任何债权抵销其未清偿债务。
19. 时效
对 BLS 的任何索赔必须在一 (1) 年内提出,否则可能视为放弃。货物短少或损坏的,时效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延误、灭失或损坏的,时效自客户应当发现相关问题之时起算。
20. 出口管制
客户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出口法律”)。客户特别保证:
- 客户及其任何关联方均未被列入任何适用制裁名单中的被拒绝方或受限制方。
- 货件交付至最终目的地、最终用户及用于最终用途,不违反任何适用的出口法律。
- 如货件受任何制裁或出口、再出口限制,客户将通知 BLS。
- 客户已取得交付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政府授权。
客户应向 BLS 提供所需的全部信息(包括许可和执照),以便 BLS 履行其法律义务,并认可 BLS 将为履行合规义务而处理此类信息和个人数据。
21. 争议
因委托、报价或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依照适用法律解决。争议解决的地点和管辖,根据 BLS 主要营业地确定,或由双方书面另行约定。